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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指南
发布日期:2023年02月27日   来源:法规处

一、公示期限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行政处罚信息与公示期限对照表

分类

处罚情况

公示

期限

最短

公示期

备注

不予处罚信息

不予处罚

3个月

3个月

仅市局官网公示,不在“信用中国”和“互联网+监督”平台公示

一般处罚信息

单次罚款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

1年

3个月


国家及省、市规定的其他一般生态环境行政处罚

严重处罚信息

单次罚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

3年

6个月


实施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

实施查封、扣押的

暂扣许可证件、降低资质等级的

实施按日计罚的

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

国家及省、市规定的其他严重处罚信息

特定严重处罚信息

吊销许可证件的

3年

3年


责令停业、停产的

国家及省、市规定的其他特定严重处罚信息

  

二、“信用中国”修复指南

(一)修复条件

1、一般生态环境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:已纠正失信行为,消除社会不良影响,作出信用承诺。修复申请提起时,应距原处罚作出之日满3个月。

2、较严重生态环境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:已纠正失信行为,消除社会不良影响,作出信用承诺。修复申请提起时,应距原处罚作出之日满6个月。

3、特定严重生态环境失信行为信息在3年公示期内不可修复。

(二)修复程序

登录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https://www.creditchina.gov.cn/),输入主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自身信用状况,查找本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,点击“在线申请修复”,上传信用修复要件,经审核通过后,即可撤销公示。“信用中国(辽宁)”“信用中国(辽宁沈阳)”将同步撤销公示。

三、市局官网处罚信息修复指南

(一)修复条件

1、处罚信息公示期届满且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的。

2、处罚信息公示期虽未届满,但已达到最短公示期,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,企业积极纠正违法行为,消除不良影响的。

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,可以终止市局官网处罚信息公示。

(二)修复程序

1、处罚信息公示期届满且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的,到期后自动终止公示。

2、在公示期届满前,被处罚主体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,并纠正违法行为,消除不良影响的,达到最短公示期后,可填报《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向违法行为调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公示。

四、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

  序 号

 部  门

联系人

      电  话

1

和平分局

刘昊奇

23326959

2

沈河分局

杜  航

84188403

3

铁西分局

王  哲

25656265

4

皇姑分局

马  斌

86280566

5

大东分局

陆  洲

88726109

6

浑南分局

张雪妍

84820302

7

于洪分局

彭守丹

25324831

8

沈北分局

金  龙

89612717

9

苏家屯分局

王海洲

62175121

10

经开分局

王馨玉

25365917

11

棋盘山分局

聂志勇

88081256

12

辽中分局

贾新克

87897539

13

法库分局

郑  昊

87123135

14

新民分局

唐  爽

27605299

15

康平分局

程洁文

87344783

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申请表.doc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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